《临沧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2-01 16:1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

  我市医疗救助政策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县级统筹,执行至今。因机构改革,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门划转至医疗保障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扶贫及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求,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有效衔接,使我市救助对象获得公平、精准、及时、方便的医疗救助,为此我局联合六部门制定了《临沧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为经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具有本市户籍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以下称为边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是明确资助参保待遇。对特困供养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定额资助;对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保,其中: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120元,不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对边民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定额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资助,剩余部分由市、县财政通过原渠道补足。

  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救助对象,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确保资助对象不重复享受资助待遇。

  三是明确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补助到90%。

  2.特困供养人员: 符合救助对象的特困供养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按个人自付部分100%给予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3.城乡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边民: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三、《方案》实施时间

  自2019 年12 月1 日起实施。本方案与之前制定的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施行后,国家和省级出台新的政策时,按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执行。

  四、政策咨询服务

  广大市民、参保人可致电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科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咨询电话:0883—216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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