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2-05 19:0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一、政策依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5号)文件;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04号)文件;

  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9〕124号)文件。

  二、背景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加快推进我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动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新机制建立,进一步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市医疗保障局牵头起草了《临沧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临沧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11月26日,市医疗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完成时限主要内容保障措施4个内容,共14项。

  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原则明确政府办医主体职责,落实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政策性亏损补贴投入政策,确保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科学测算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联动原则坚持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改革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医疗控费、财政补助、综合监管等政策相互衔接,统筹推进各项改革配套措施。

  实施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允许直接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实行“零差率”,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实际购进价格(采购价格)执行明确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他形式的折扣。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职责分工:一是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配合,落实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政策。二是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配合,落实科学测算取消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三是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配合,落实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规模。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予以整体解决四是市财政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对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方式无法弥补的医疗机构,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公立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运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五是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加强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切实做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工作。六是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健全完善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建立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制度,科学配置和有效整合资源。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实现全面精细化管理、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等方式降低成本,实现良性平稳运行。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禁止使用患者从院外购买的医用耗材,也不得要求患者到门诊支付手术或住院医用耗材费用。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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