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05 11:2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临医保发〔2020〕15号

各县、自治县、区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救治工作,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把投身防控疫情第一线作为践行初心、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党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主动扛实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脱贫攻坚等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医疗保障各项特殊保障政策落实落地,实现“两手抓、两不误”。

  二、全面落实特殊时期医疗保障政策

  要不折不扣抓好10条“特殊医疗保障报销政策”的落实落地,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让患者放心就医、让医疗机构放心救治。

  (一)保障对象。包括确诊患者家属、陪护、医务人员及其它密切接触人员在内,经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诊疗方案,临床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的患者。

  (二)结算范围。医保费用按救治医院结算,无论是否参保、本地异地,凡是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经临床诊断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救治后个人不需支付任何医疗费用,由医保部门与救治医院统一结算,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及时就医。

  (三)结算时序。医保部门向定点救治医院先行预拨,再按照医院救治账(清)单结算,并根据救治需要及时补拨资金,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四)支付范围。按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结算,诊疗方案中的药品、耗材和诊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将能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口罩、手套、棉签、消毒液、体温表等防控用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五)药品耗材采购。在省级平台不能及时供应的,可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第一时间应急使用,疫情结束后,医疗机构统一将网下采购的药品报同级卫生健康和医保部门备案。

  (六)费用报销。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的90%部分由医保部门结算后拨付给定点医疗救治医院;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并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与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七)前期费用。经临床诊断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前期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可先按现行医保政策给予正常结算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障特殊报销政策给予费用补报。

  (八)险种结算。未参保人员发生的救治费用,统一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三、强化基金管理

  (一)专款专用。预拨的医保基金专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集中救治;对不属’

  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产生的留观等医疗费用,不纳入该项预拨基金的支付范围。不得用日常预付款代替疫情防控救治专项资金。

  (二)足额保障。各县(区)医保部门及时与医疗机构单项结算,预拨基金不足的,根据疫情情况应及时进行追加,确保收治医院不因资金影响救治。

  (三)单独结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费用按项目付费,各定点救治医院收治保障对象的救治费用单独结算,不受医保总额控制限制。

  (四)强化监管。加强审核,严禁搭车套(骗)取医保基金。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创新服务方式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严峻,为减少人员聚集,方便群众办事,倡议办事群众和单位实行掌上办、电话办、网上办等不见面办理,不急事项暂缓办、急办事项网上办。

  (一)延期办

  1.报销零星医疗费用的,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报,可延长至此次疫情结束后一年之内办理。

  2.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各县(区)可商相关部门合理延长缴费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3.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疫情结束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

  4.打印工会报销费用结算单,可延长至此次疫情结束后一年之内办理。

  (二)不见面办

  1.人员增减变动及单位、个人信息变更等参保业务办理,参保单位将所需材料扫描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或发送传真后,电话告知医保经办人员办理,纸质材料事后䃼报。

  2.城镇职工特殊病、慢性病审批事项,参保人可先电话咨询申报所需资料后,将资料扫描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进行办理,批复结果由医保经办部门传至来件电子邮箱或待疫情结束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领取。

  3.跨省异地就医备䅁,可通过电话或一部手机办事通自助办理,也可将所需资料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或发送传真办理。

  (三)预约办

  尚未完成2020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参保单位,实行分批分段办理,医保部门按参保编号顺序提前电话预约参保单位办理时间,避免办事人员过度集中。

  (四)下放办

  意外伤害审核业务的申报办理临时下放到定点医疗机构。由患者及家属向医疗机构提交意外伤害申请表和个人承诺事项有关资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把关后报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五、强化督促协调

  (一)强化与卫健、财政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建立疫情救治保障工作制度,每天定时汇总、上报疫情救治医疗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信息公开和舆情监测。积极宣传疫情防控特殊报销政策,做好有关政策解读,打消患者就医顾虑。

  (三)强化督导。积极协调药品配送企业调配资源,做好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供应及配送工作,并配合做好应急物资价格监测,确保耗材等应急物资的供应和价格稳定。

  六、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学习、宣传,及时将政策要求传达到定点医药机构,形成政策执行一条线,齐抓共管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二)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公布业务办理和政策咨询电话,确保相关人员24小时值守,提供优质服务。

  (三)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在业务经办过程中要防止集中办理,对可能出现的人员聚集等情况,提前做好预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对接,加强乡镇指导,加快推进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应保尽保,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筑牢医疗保障基础。

  (五)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实现一季度“开门红”。

  (六)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2、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补充通知政策解读的通知.pdf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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