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执行标准 |
1 | 在南汀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一级支流进行水电开发、拦河闸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一档 | 工程建设面积占河道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下 | 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档 | 工程建设面积占河道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九十以下 | 并处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档 | 工程建设面积占河道面积百分之九十以上 | 并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溜砂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档 | 溜砂量在十立方米以下的 |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溜砂量在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 处以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档 | 溜砂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上的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 | 从南汀河流域河道取水造成河流下泄生态流量不足多年平均流量10%的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南汀河流域河道取用水造成河流下泄流量不足多年平均流量10%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单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河流干涸的,处以单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档 | 下泄流量不足多年平均流量10%,但超过多年平均流量5%的 | 并处以单次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下泄流量不足多年平均流量的5% | 并处以单次7万元以上10万 |
第三档 | 造成河流干涸的 | 处以单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4 | 不按规定建设、改造 下泄流量设施的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二款:不按规定建设、改造下泄流量设施,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档 | 不按规定建设、改造 下泄流量设施,但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 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不按规定建设、改造 下泄流量设施且未按要求限期整改 | 并处以4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档 | 拒不建设、不改造下泄流量设施的 | 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5 | 未按要求安装和维护下泄流量监控设备系统的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和维护下泄流量监控设备系统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档 | 按要求安装下泄流量监控设备系统但维护不到位导致运行不正常的 | 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安装下泄流量监控设备系统,但未按要求安装 | 并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档 | 未安装下泄流量监控设备系统的 | 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6 | 在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档 |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在一百平米以下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在一百平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 |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
第三档 |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7 | 在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填埋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档 | 堆放、倾倒、填埋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废弃物体积在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堆放、倾倒、填埋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废弃物体积在一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 |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档 | 堆放、倾倒、填埋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废弃物体积在五百立方米以上的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8 | 在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在已征收征用的河道内种植农作物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档 | 种植农作物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种植农作物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档 | 种植农作物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9 | 在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侵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等水工程以及各类测量、监测等附属设施,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档 | 侵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等水工程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 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侵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等水工程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 | 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档 | 侵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等水工程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 | 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0 | 在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填堵、覆盖、缩窄、硬化河道,围河造田,填河造地,改变河道流向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档 | 填堵、覆盖、缩窄、硬化河道,围河造田,填河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 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填堵、覆盖、缩窄、硬化河道,围河造田,填河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 | 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档 | 填堵、覆盖、缩窄、硬化河道,围河造田,填河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 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1 | 在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内 擅自钻探、开采地下资源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档 | 造成河道损害面积达二十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造成河道损害面积达二十平方米以上五十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档 | 造成河道损害面积达五十平方米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2 | 在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砍伐株数1倍以上5倍以下的林木,并处以砍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第一档 | 砍伐数量在50株以下 | 并处以砍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砍伐林木数量在50株以上150株以下 | 并处以砍伐林木价值6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第三档 | 砍伐数量在150株以上 | 并处以砍伐林木价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13 | 在河道从事采砂经营活动中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未载明采砂许可证号、采砂人姓名、单位名称、采砂范围、采砂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堆砂地点、弃料处理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一档 | 逾期5天以下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逾期5天以上10天以下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 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档 | 逾期10天以上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4 | 在河道从事采砂经营活动中未按照批准机关规定的地点、范围、开采量和作业方式进行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档 | 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 | 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 | 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档 | 采砂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5 | 无证采砂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持有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并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第一档 | 无证采砂,采砂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货值金额在500立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无证采砂,采砂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的,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量在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档 | 无证采砂,采砂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量1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档 | 持有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并采砂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 |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16 | 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河道采砂许可证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档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档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 | 并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17 | 采砂设备的安置影响行洪安全,采砂作业对河堤、护堤造成损坏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第一档 | 逾期10日以下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 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档 | 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 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档 | 逾期15日以上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 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档 | 拒不整改的 |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