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字〔2023〕11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12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公开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抓好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数字政府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保障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作为年度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设统一公共数据平台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不再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平台统一由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建设,为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提供支撑,已建设的,应对接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并纳入统一管理;不得新建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已建共享、开放通道的,应当并入统一的共享、开放通道。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目录编制标准,组织编制省级和全省公共数据目录并统一发布,全市公共数据应按照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编制的公共数据目录实行统一的目录化管理。
三、科学收集共享公共数据
公共机构收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机构根据公共数据目录,按照应用需求将公共数据统一归集到公共数据平台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公共机构要根据公共数据目录,按照应用需求将公共数据统一归集到本级主题数据库。
四、保障公共数据开放开发
公共数据开放按照合法、规范、公平、便民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范围内向社会最大限度开放。公共机构应当按照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要求,将审核后开放的公共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对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申请,对一级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要素开展二级开发。
五、积极维护公共数据安全
公共数据安全实行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责任制。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共数据、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共机构在各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本单位、本系统、本领域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工作等。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