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23〕5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修订的《临沧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5月4日印发的《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83号)同时废止。
2023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遵循“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强化县(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监督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对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等,基准分100分。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15分以内)、加分项(10分以内)和减分项。
(一)食品安全基础工作:考核要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二)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要点包括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三)食品安全状况:考核要点包括食品安全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四)即时性工作:考核要点包括年度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安排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五)加分项:考核要点包括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六)减分项:考核要点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第六条 对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共性指标(其中组织领导30分,协同配合20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个性指标(50分),同时设置加分项(10分以内)和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如下:
(一)共性指标:
1.组织领导:考核要点包括研究部署工作、宣传教育、绩效管理、贯彻落实重要会议文件等。
2.协同配合:考核要点包括报送数据、参加会议活动、风险交流、信息通报、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包保督导情况等。
(二)个性指标:考核要点包括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等。
(三)加分项:考核要点包括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在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加分等。
(四)减分项:考核要点包括被有关单位通报约谈、在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减分等。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8月30日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指标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确定抽查地区,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年度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有关情况形成县(区)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自评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评及日常掌握情况,对有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年终评审意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对有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性和个性指标评审结果,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七)结果通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抄送有关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的县(区)人民政府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3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县(区)人民政府为B级。得分排在前12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A级,得分排在第12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照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未能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导致本行业领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十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者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并抄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区)人民政府加强指导。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加强指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各县(区)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者考核排名连续3年列最后2名情形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有关)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者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视情委托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根据《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