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4年春节即将来临,消费进入旺季,为积极应对节日消费需求激增与低温冰冻天气叠加形成的影响,进一步规范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经营行为,维护节日期间稳定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相应项目。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对政府定价项目擅自涨价,不得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价外加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及时更换标价签、标价牌,严禁收取未经标明的费用。
三、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在经营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销售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
四、各类卖场、商场、市场、超市上、电子商务平台等行业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范各项价格促销行为,合法合规促销。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五、客运、公交、出租车等交通运输单位要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认真做好价费公示工作,严格执行客运运价政策和计费规定,依法经营,不得收取任何未公示的费用,严禁借低温冰冻天气和春节期间为由变相涨价。
六、各类宾馆、酒店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收取费用应当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等渠道提供住宿及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要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
七、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观光车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公示价格信息。景区收费停车场应当在车辆进出口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内容。
八、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及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节日期间民生领域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市场巡查、政策提醒、发放告诫书、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打击不执行价格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将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