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临沧佤山机动车检测鉴定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市市监行处〔2021〕2号 |
案由:临沧佤山机动车检测鉴定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体系未有效运行,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标准变更前使用新标准开展检测,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临沧佤山机动车检测鉴定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体系未有效运行,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标准变更前使用新标准开展检测,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已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