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市场监管局涉旅典型案件通报(2024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4-07-02 11:43 信息来源: 永德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涉旅典型案件通报(2024年第2期)

——永德县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3月14日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永德县某大药房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药店药品柜上查获过期药品乳酶生片8袋和维生素B2片1瓶。上述药物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合格的药品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劣药,予以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端正,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1.没收查获的劣药9(瓶)袋;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四、处罚单位: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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