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公开信

发布日期: 2020-03-15 15:52 信息来源: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沧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次数:

全市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

2020年是决战脱贫攻坚的决胜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新年伊始,我们遭遇了疫情的侵袭。当“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凝聚你我力量,促进建立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广大消费者、企业主体共同参与的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努力开创消费维权的新局面。

一、凝聚你我力量,同心抗疫,共渡难关

(一)关注食品安全

购买食物时,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SC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选购食品时,应选择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摊贩备案卡》的商场、超市、餐饮店等正规店铺购买,不购买无证无照经营的食品。

(二)关注药品、药械安全

做好口罩的辨识。N系列是美国标准,KN系列是中国标准, FFP系列是欧洲标准,数字越大防护等级越高。用公式表示为: FFP3>FFP2=N95=KN95>KN90;数字结尾带个V的,表示有阀门;所有95打头的都是N95系列;中国标准GB2626-2006是指普通KN95口罩标准;医用KN95口罩标准是GB19083-2010;(同样,普通人和不接触高压液体喷溅的医务人员,可以使用普通KN95口罩。)普通带阀的口罩比较舒适,但医用口罩不允许带阀。医用外科口罩常见的标准是YY0469-2010或YY0469-2011,它印在每只口罩的独立外包装上。

区分好假药、劣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三)关注特种设备安全

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气钢瓶应该放在容易搬动、通风干燥、不易腐蚀的地方,禁止放置在密封橱柜中;液化气钢瓶严禁暴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严禁用火烧烤或用开水浇烫;液化气钢瓶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液化气钢瓶严禁摔、踢、滚和撞击;液化气钢瓶与灶具要并排放置,瓶与灶的最外侧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0厘米。不允许灶台上放灶、灶台下放瓶这种垂直放置的方式;发现钢瓶瓶体、角阀漏气时,应及时通知或送往供应点处理,严禁用户私自修理;严禁液化石油气钢瓶超期使用。

(四)关注知识产权维权

随着临沧茶叶、坚果等行业品牌的不断壮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注册量不断上升,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成为临沧市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也是国际贸易的“标配”。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创新经济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消费者要主动提升知识产权相关维权意识,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五)关注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

鼓励全市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针对各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消费欺诈、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制假售假、违法广告、商标侵权、传销等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情形踊跃举报,努力营造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群策群防群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关注信用建设

倡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权,关注信用,从按时年报开始,请2019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19年度报告。报送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咨询电话:0883-2153898

二、凝聚社会共识,形成维权合力

各行各业应发挥行业自律力量,推进落实经营者第一主体责任。通过强化信用建设,促使企业主动承担法定责任、自觉做到诚信经营,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形成企业守规、行业自律、百姓放心、消费舒心的消费环境。聚焦消费难题,科学理性消费,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依法维权主动性。鼓励消费者自觉参与消费环境治理,形成消费维权领域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新局面。新时代消费升级日益加速,消费领域新场景、新业态、新科技不断涌现,消费者需求也向个性化、多元化、品质化转变,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正在建立。市场开办单位应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有序、整洁的市场交易环境。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自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务必擦亮眼睛、保持定力,选择资质齐全、渠道规范的正规商家购买商品,注意查看标识标签,保存好相关购物凭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凝聚消费者共识,发挥消费者监督力量,提振消费信心,逐步形成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理念。

三、畅通投诉渠道,提升监督效能

在此呼吁消费者主动参与消费监督,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电话或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积极进行投诉举报,为“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平安度过疫期,共建共享良好的消费环境。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沧市消费者协会

2020年3月15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