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③丨守法经营 远离不正当竞争 临沧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03-31 11:14 信息来源: 督查科 浏览次数: 0

守法经营

远离不正当竞争

临沧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

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案例

详情如下↓



典型案例一

永德县某理疗中心虚假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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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永德县某理疗中心在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资质、未申报非遗项目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牌匾进行商业宣传。经查,该中心经营者的师傅虽持有非遗传承人证书,但未参与该中心经营活动,且该中心未向相关部门申报非遗项目。其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中心具备非遗资质,构成虚假宣传。


2

违反法律法规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宣传。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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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且配合调查等因素,依法从轻处罚:

1.责令改正:立即拆除虚假宣传牌匾。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4

警示意义



1. 对经营者:商业宣传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冒用“非遗”等国家级荣誉误导消费者。任何未经申报或审批的资质宣称均属违法。

2. 对消费者:提高警惕,理性辨识商家宣传内容。若发现虚假宣传,可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

3. 社会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型案例


凤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南孚电池




1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陆某某在雪山镇新民村销售的“南孚电池聚能环4代”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陆某某销售假冒南孚电池,现场查获5号电池2640粒、7号电池3000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该批产品非正品,属于擅自使用与权利人商品名称、包装高度近似的标识的侵权商品。


2

违反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导致混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等标识,引人误认。



3

行政处罚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以下处罚:

1. 没收侵权商品:

南孚电池(5号)聚能环4代2640粒;

南孚电池(7号)聚能环4代3000粒。

2. 罚款人民币1.2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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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意义



1. 对经营者的警示:

严把进货渠道,核实商品资质,杜绝销售侵权假冒产品;

 法律明确禁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违法必究!  

2. 对消费者的提醒:购买商品时认准正规渠道和品牌标识,警惕低价陷阱;发现疑似假冒商品,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典型案例三

某健康管理公司虚假宣传医疗器械被查处




1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对“凤庆县某健康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开展调查。经查,该中心自2024年4月起,通过集中体验活动向老年人推销多功能治疗仪(型号YF-T200C),声称该产品可治疗风湿、高血压、中风后遗症、消化道疾病等数十种病症。当事人利用自行制作的视频、PPT等资料,虚构“北京钓鱼台领奖”“国家领导人健康论述”等内容,夸大治疗效果,甚至宣称产品“包治百病”。此外,其通过虚构“产品限量”“优惠促销”等不实信息诱导消费,向老年人销售治疗仪。经查,当事人宣传内容严重超出产品说明书的适用范围,且使用未经核实的视频误导老年人,构成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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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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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以下处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1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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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意义



1. 对经营者的警示:

医疗器械宣传必须严格遵循说明书范围,不得夸大疗效或虚构资质;

严禁利用虚假视频、不实信息诱导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等易受骗群体。

2. 对消费者的提醒:

理性看待“包治百病”等夸张宣传,购买医疗器械应查验产品注册证、适用范围等资质;

发现虚假宣传或误导行为,立即拨打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