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永德县某理疗中心在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资质、未申报非遗项目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牌匾进行商业宣传。经查,该中心经营者的师傅虽持有非遗传承人证书,但未参与该中心经营活动,且该中心未向相关部门申报非遗项目。其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中心具备非遗资质,构成虚假宣传。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宣传。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且配合调查等因素,依法从轻处罚:
1.责令改正:立即拆除虚假宣传牌匾。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 对经营者:商业宣传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冒用“非遗”等国家级荣誉误导消费者。任何未经申报或审批的资质宣称均属违法。
2. 对消费者:提高警惕,理性辨识商家宣传内容。若发现虚假宣传,可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
3. 社会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