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②丨民以食为天 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临沧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03-31 11:03 信息来源: 督查科 浏览次数: 0

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临沧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

食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详情如下↓



典型案例一

永德县查处白酒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案



1

基本案情



云南省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永德县某百货商店经营的散装玉米酒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经查,当事人肖某为改善白酒口感,擅自在该批次玉米酒中添加甜蜜素,共生产60公斤并进行售卖。


2

违反法律法规



肖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违法经营行为。



3

行政处罚



罚款:5004元(人民币伍仟零肆元整)。


4

警示意义



1. 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添加剂使用标准,禁止非法添加或超量使用化学物质,确保食品安全。

2. 违法必究,执法从严:本案虽涉及金额较小,但监管部门仍依法严惩,体现了对食品安全“零容忍”的态度。

3. 消费者需提高警惕:购买食品应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产品标识,发现异常可立即拨打12315举报。

4. 企业主体责任:商家需强化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流程,切莫为追求口感或利润铤而走险。  



 


型案例


临沧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1

基本案情



2024年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云县某饭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售卖的火腿疑似存在问题。经现场初筛检验,发现火腿中检出敌敌畏(农药残留),后经正式检验确认,其中1只火腿“敌敌畏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三批)》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经营者施某某因火腿保存不当生虫,擅自使用敌敌畏喷洒防虫,导致有害物质残留。


2

违反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3

行政处罚



1. 罚款:处以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2. 整改要求: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销毁违法商品,加强食品储存管理,杜绝非法添加。  


4

警示意义



1. 食品安全不可侥幸: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如敌敌畏)处理食品,确保产品安全无虞。

2. 违法必究,执法从严:本案中,尽管涉案金额较小,但监管部门仍依法严惩,彰显对食品安全“零容忍”的决心。

3. 企业主体责任:商家应规范食品储存流程,定期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严重违法后果。

4.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购买食品时需提高警惕,发现异常气味、包装或质量问题,应立即拨打12315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环境。


 


 


典型案例三

双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

未经检疫猪肉案  




1

基本案情



2024年,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鲜肉摊位开展检查时,发现吴某某的鲜肉摊位上,销售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猪肉。经查,当事人吴某某私自屠宰未经检疫的活猪,并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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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



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之规定,构成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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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产品:依法没收未检疫猪肉;

2. 行政罚款:处以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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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意义



1. 严守检疫规定:肉类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检疫程序,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

2.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购买肉类产品时,需认准检疫合格标识,发现无证销售行为可立即拨打12315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