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云县某饭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售卖的火腿疑似存在问题。经现场初筛检验,发现火腿中检出敌敌畏(农药残留),后经正式检验确认,其中1只火腿“敌敌畏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三批)》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经营者施某某因火腿保存不当生虫,擅自使用敌敌畏喷洒防虫,导致有害物质残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1. 罚款:处以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2. 整改要求: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销毁违法商品,加强食品储存管理,杜绝非法添加。
1. 食品安全不可侥幸: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如敌敌畏)处理食品,确保产品安全无虞。
2. 违法必究,执法从严:本案中,尽管涉案金额较小,但监管部门仍依法严惩,彰显对食品安全“零容忍”的决心。
3. 企业主体责任:商家应规范食品储存流程,定期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严重违法后果。
4.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购买食品时需提高警惕,发现异常气味、包装或质量问题,应立即拨打12315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