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按照《临沧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集中整治中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典型案例(第二期)通报如下:
一、临沧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4月23日,耿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中学食堂供学生食用的鲜鸡蛋进行监督抽检(该批鸡蛋由临沧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采购配送),并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鲜鸡蛋兽药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耿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鲜鸡蛋930个;没收违法所得57687元;罚款20000元。
二、凤庆县某学校食堂便利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6月4日,凤庆县执法人员对凤庆县XX学校食堂便利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对销售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428元;罚款6500元。
三、云县某完小食堂经营过期酱油案
2024年6月26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县某完小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食堂贮存间的桌子上现场查获过期“加加”鲜味鲜生抽(酱油)36瓶。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酱油生产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加加”鲜味鲜生抽(酱油)3件共36瓶;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