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依规
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受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涉房地产领域信访事项
1.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
2.涉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等方面;
3.涉保障性住房等方面;
4.涉住房公积金等方面。
(二)涉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领域信访事项
1.涉市政交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社区建设、历史名城保护等方面;
2.涉小城镇建设、农房建设、农村垃圾治理、传统村落保护等方面;
3.涉城市管理、城管执法等方面。
(三)涉建筑业管理领域信访事项
1.涉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方面;
2.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
3.涉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
4.涉消防审验、抗震防灾等方面。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相关的党员申诉、申请复审以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属于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办理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1.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的程序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涉一级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部本级事权范围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等信访事项。其他信访事项,由违法行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信访人。
2.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信访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3.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4)对地市级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对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