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依规
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1.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反映信访人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3.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
4.控告侵害当事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相关的党员申诉、申请复审以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属于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办理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1.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导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导入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劳动能力鉴定,引导信访人向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4.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反映信访人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等信访事项,按照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5.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信访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6.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4)对地市级及以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对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