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价收费〔2017〕16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级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要求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在临床的推广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对全省各级公立医院已开展或计划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经过项目比对筛选、市场准入审核、成本费用测算和相关专家评审,新增了“人工辅助通便”等154项医疗服务项目,现就新增项目的试行价格和管理形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新增的154项医疗服务项目,包括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项目114项,我省新增项目40项,均按我省现行编码规则和统一体例重新进行编码和项目设置。
二、根据国家及我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其中:“人工辅助通便”等116项涉及面较广的非手术类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经口直视电子胆管镜检查”等11项少数医院计划开展的检查检验项目和“脑皮层电极置入术”等25项体现技术劳务的手术类项目,授权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两年后正式报批;“手术机器人辅助操作”等2项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具体项目、价格及管理形式详见附件)。
三、为促进我省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提高民族医疗项目设置和价格制定的时效性,对现行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未涵盖的傣、彝、藏等民族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授权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自行设置并制定价格。
四、授权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的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项目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医疗机构要在执行前一周将项目名称、项目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医疗机构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备。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加强有效监管,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指导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临床的合理使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畅通12320卫生热线,及时疏导解决医患纠纷。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力度,健全价格监测制度,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及时了解价格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加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只收费不服务、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服务、不公示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的其它相关事宜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的有关规定和各类项目对应的“本类说明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人工辅助通便”等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