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集资案例】防范金融风险典型案例之九 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发布日期: 2023-02-01 16:49 信息来源: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胡某某同姚某某等人以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需要融资的名义,在不具备融资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项目,承诺返本付息,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期间,胡某某担任该公司营销三部经理,经审计,该公司营销三部共非法吸收资金50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2月,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1月,胡某某被依法逮捕;2021年4月,胡某某被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7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三、案件警示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莫要贪图眼前利益,轻信高额固定投资回报许诺,请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例来源:(2021)云0103刑初319号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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