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集资案例】防范金融风险典型案例之八 李某某集资诈骗一案

发布日期: 2023-02-01 16:48 信息来源: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14年,汕头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其可以与众多知名企业合作,承接众多知名企业广告、路演等“外单”项目的事实,并以每届投资期(约33天)可以返回8%至15%的高额回报作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经查,李某某共骗取集资款96799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297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8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拘留;2018年9月,李某某被依法批准逮捕;2019年12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李某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三、案件警示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月收益8%至15%已远远超过正常投资回报收益,莫要贪图眼前利益,请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2020)粤刑终800号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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