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节 | 受理和受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不需要举报人申请。 |
受理 | 无特别说明 |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
审查 | 无特别说明 |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无特别说明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批决定,需要颁发证件的,制作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驳回决定。 |
送达 |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物质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作出物质奖励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奖励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