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中心):
根据《临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加强慢性病特殊病患者就诊管理文件的通知〉)(临卫计联发〔2018〕10号)文件要求,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用药量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经批准享受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每次用量药调整为以下标准。
一、西药、中成药每次用药量调整为限60天内用量;
二、中药饮片配方每次用药量维持原限7剂内用量的政策不变;
三、精神病专科用药、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处方每次用药量维持原90天内用量的政策不变。
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临沧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