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文件精神,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设置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划转用于大病保险支出”项目,未设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转用于大病保险支出”项目。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不符合支付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为落实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筹资政策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维持原有政策
(一)维持《临沧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临政办发〔2012〕182号)有关规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核定方法不变。
(二)维持《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临人社联发〔2017〕3号)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分担比例不变,单位和个人分别按60%、40%的比例承担。
二、调整的政策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不再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财政供养单位缴费,按财政供养方式由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参保年度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到税务机关一次性缴纳本单位所承担60%部分。个人所承担的40%部分(2018年为144元/年),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年一次性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按年代收代缴。破产终结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在年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全额缴纳参保年度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对已按《临沧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地区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临署办发〔2004〕15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破产终结企业退休人员,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五)从2018年1月1日起,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征缴当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