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医保联发〔2020〕24号
各县、自治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现将《临沧市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沧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
临沧市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0〕71号)和《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沧市商务局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沧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沧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医保联发〔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要求,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二)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地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
(三)坚持部门联动,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确保中选药品采购、使用、供应保障、结算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
三、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范围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军队医院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及时挂网中选药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及时挂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保证医疗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及时采购到中选药品,确保群众尽快用上降价后的药品。鼓励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未选择供应云南的中选企业,以中选价格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申请挂网。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与中选价格趋同。非中选药品调整后的价格纳入省级药品品种和价格动态调整范围,价格与省外价格联动。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中选药品采购配送和使用的监测。(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
(二)落实采购任务。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应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愿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发起承诺函,签订带量采购协议,自行采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省级要求,汇总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相关药品上年度采购量等信息,形成全市采购需求。按照省级下达临沧市任务数及各级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确定各级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任务量,采购协议原则一年一签,若提前完成当年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协议期届满。(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
(三)强化药品使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将中选药品使用纳入医疗机构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医疗机构不得以未申报采购量规避中选药品的使用。因临床需求使用同类药品(指与中选品种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化学结构类似,以及同等治疗效果,临床可替代的药品)时,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继续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要重视并做好原研药品和国产仿制药的平稳替换使用,不搞“一刀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
(四)落实基金预付和医保支付。医保经办机构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国家中选药品采购数量金额的30%提前向医疗机构或医共体预付药款,在完成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与药品配送企业直接结算药款。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医共体拨款申请,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以季度预付医保打包付费基金方式向医共体预付国家中选药品药款,打包付费基金应包含并注明国家中选药品采购金额30%的预付药款,原则上季度预付款总额不超过打包付费总额度的平均季度预付款额度,并对预付药款按月清算,同时抵扣医疗机构或医共体的医保费用。医疗机构要履行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责任,按购销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按购销合同约定与配送企业及时结算药品货款,医保基金暂不预付。
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和调整,按《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9〕180号)和《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沧市商务局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沧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沧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医保联发〔2020〕11号)执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采购的,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零加成销售中选药品。(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中选药品网上监测力度,对采购使用、支付情况、供应保障进行全面监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内容,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对采购协议期限内未正常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中选药品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进行约谈。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或医共体间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或自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成本意识,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调减。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供应保障情况的管理,对辖区中选药品出现区域性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药品短缺问题,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要将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纳入医保基金监管范围,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网下采购、规避中选药品的使用等情况,经调查核实的,无合理理由的,医保基金可不予支付。(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
(六)做好中选药品供应保障。中选企业应每月向省医疗保障局报送中选药品生产、供应、库存、回款情况,因特殊原因出现中选药品产能不足的情况,中选企业应提前向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报告。中选药品出现无法保障供应的情况,医疗机构在采购其他同类药品时,应优先采购其他省份中选药品。中选企业可直接配送或选定不超过3家(含3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中选企业选择的药品配送企业,除配送中选药品外,在其他生产企业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可在全市范围配送中选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不受我市基层药品配送企业遴选数量和配送范围的限制。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中选药品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配送的管理,将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纳入基层药品配送管理范围,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配送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配送资格等措施进行管理,确保中选药品供应。(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带动医改持续深化。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临医保联发〔2020〕11号文件明确的工作职责,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工作进展的督促指导,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改革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情应对,形成良好氛围。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做好患者政策解释,强化患者合理用药意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