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云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发展服务中心,为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科级。
第三条 本方案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发展服务中心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边境经济合作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为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经济统计、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投资融资等提供支持保障。
(三)负责制定政务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事务管理、公务接待和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负责管委会内部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档案材料的整理、保管、查询等工作;负责各类审批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五)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保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
(六)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负责为边境经济合作区市场主体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七)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发展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8名(含周转12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6名;设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2名(副科级)。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出现退休、调出等自然减员情况时,由市委编委按“减一收一”原则收回使用的事业周转编制。
第六条 本方案由中共临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临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