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共产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作委员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作委员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为中共临沧市委、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派出机构,实行合署办公、一套机构,正处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中国共产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作委员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作,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决定、指示精神;负责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监督;负责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等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成市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履行组织领导、发展规划、协调服务、招商引资等相关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政策措施,履行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范围内的经济管理职能;制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与耿马自治县、沧源自治县、镇康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运行机制;负责推进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适应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产业发展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风险投资机制等配套支撑体系。
(三)依据上位规划,负责编制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五)负责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投融资、财税管理工作;负责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下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政府性债务管理。
(六)负责拟订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内外贸易发展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范围内的商务、侨务、口岸、对外交流合作等协调服务工作。
(七)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各类企业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协调有关部门派驻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行政管理、经济发展及授权事项审批等工作。(九)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职能转变。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机构应聚焦经济发展主责主业,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治安维稳、道路管网、绿化保洁等事务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实施,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机构在人力物力保障和监管责任上配合抓好落实。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作委员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工委、管委会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服务;负责文秘、档案、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后勤服务、机要保密和通讯收发等工作;负责制订完善边合区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纪检、宣传、信访、群团、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党建、组织人事、党风廉政、机构编制、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派驻边合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承办、组织各类会议和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经济发展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政策措施;负责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拟订边合区经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边合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负责项目工作和统计工作,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建议,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负责边合区企业培育和服务工作;负责指导推进边合区创业创新和平台管理工作;负责行政管理、经济发展及授权事项审批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省、市工作要求;负责组织编报财政预算、决算,具体组织年度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和财政公共支出;负责拟订财政发展规划、分配政策、财政综合平衡计划;负责边合区综合治税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边合区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负责国库管理、政府采购;负责政府债务管理;负责边合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边合区下属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边合区下属国有企业、预算单位财务监督及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对财政投融资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对外合作局。负责拟订国内外贸易发展、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通关便利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承担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的推介和宣传工作;建立综合评价体系,负责招商引资项目评估、落地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推进边合区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会展业促进与管理、经贸交流合作等工作;负责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范围内的商务、侨务、口岸、对外交流合作等协调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规划建设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项目建设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编制边合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边合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边合区项目规划、工程报建、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负责协调联系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林草、水务、交通、气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所在地地方政府抓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道路管网、绿化保洁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作委员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20名。设党工委书记1名(由耿马自治县委书记兼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1名(正处级),党工委副书记1名(副处级),纪检监察工委书记1名(副处级),管委会副主任2名(副处级),管委会兼职副主任2名(由镇康县、沧源自治县分管副县长兼任),科级领导职数5名。纪检监察工委由市纪委市监委派出。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作委员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临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临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