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全面提高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管理、服务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化服务中心”),包括用于办公议事、学习培训以及为群众提供宣传教育、科普培训、文化娱乐的公共服务用房、室外活动场地及公益性服务设施。
第三条 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使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统筹使用,使之成为宣传教育、科普培训、文化娱乐的服务中心。
第二章 建设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责任主体,负责全面抓好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具体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行政村(社区)负责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使用、制度建设等工作,促进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注重整合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项目,以及组织、宣传、发改、教育体育、科技、民族宗教、民政、财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广播电视、乡村振兴等部门项目资金,统筹推进文化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兴办实体、捐赠物品、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备等途径,支持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第六条 县(区)根据辖区内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现状,编制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规划。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狭小、配套设施简陋或因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坏的,要及时修缮,进行改扩建。
第七条 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坚持新建与修缮相结合,整合资源与整合功能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校舍、农房、村组公房等,改造或修缮成文化服务中心,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投资。
第八条 文化服务中心选址应符合当地国土资源空间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要求,避开防洪通道、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选择在地质安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易于疏散的地方。要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建筑设计要符合相关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文化服务中心要按照“八个一”标准建设,具体包括:一个文化活动广场、一个文化活动室、一个宣传栏、一套文化器材、一套广播器材、一套体育设施器材、一个露天舞台、一支文艺宣传队。同时具备召开村民大会、举办节庆典礼、文体活动、村民议事、集会及放映电影等功能,满足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经验收合格后的文化服务中心交由行政村(社区)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不得擅自改变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随意损坏、破坏。
属于行政村(社区)集体所有的文化服务中心资产处置,需经村(居)民大会表决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查同意,报县(区)备案。
第十一条 加强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维护管理,每个文化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文化辅导员,岗位职责主要是做好群众文体活动的组织协调,搜集整理活动图片等资料,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对文化服务中心资产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定期盘点清查,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雷等安全维护、清洁卫生工作,确保文化服务中心安全、整洁、有序,保证群众文体活动等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文化服务中心文化辅导员采取“城镇公益性岗位解决一批,县、乡统筹政府购买服务解决一批,兼职一批”的方式实现全市文化服务中心文化辅导员全覆盖。由县(区)人力资源、财政、文化旅游部门对文化辅导员按照各自相关规定进行招聘和管理使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或劳务报酬。文化辅导员确定后,由县(区)文化旅游部门统一制作发放聘书。
第十三条 市、县(区)要加大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将政府购买文化辅导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的比例,解决行政村文化辅导员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文化辅导员必须参加市、县(区)、乡(镇)、行政村(社区)四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政治素养、业务素质、组织能力、服务质量。文化辅导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要加强文化服务中心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每年开展1次资产检查、清查,建立资产台账并报县(区)文化旅游、财政部门备案。对人为因素造成文化服务中心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行政村(社区)责令维修或赔偿。行政村(社区)“两委”换届或维护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县(区)文化旅游部门要会同组织、宣传、教育体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文化服务中心管理使用的指导,每年对辖区内文化服务中心的使用情况进行1次集中联合督查,建立数据库,完善图文资料。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督查机制和考核机制,把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工作考评,通过实施目标化管理,明确和细化任务指标,使考核工作刚性化、制度化。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八条 文化服务中心使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突出政治引领,传播党的声音、宣传党的政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升群众文明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严禁利用文化服务中心传播反动言论、严禁开展宗教活动、搞封建迷信活动及进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全面开展全民阅读、全民艺术普及、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打造区域民族文化活动品牌,吸引更多群众参与活动,提高文化服务中心的利用率。
第二十条 文化服务中心要根据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合理安排开放时间,组织好群众性文体活动,做到活动有方案、有记录、有影像资料,并规范归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区)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