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简政便民”行动,着力改革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 ]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根据我局前期梳理告知承诺制事项和《通知》要求,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开展证明事项承诺制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清单2项。
(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证明。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列入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材料必须告知证明事项实行承诺制)。
(二)工作人员受理业务。
(三)申请人对法定证明事项选择采取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承诺书,承办科室对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四)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具体要求:
(一)本证明事项由本人自愿书面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二)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
(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授权行政机关有权到现场、有关单位、信息共享平台等查询核实。
附件:
1、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业务手册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
设立审批业务手册
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05月
前 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是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开展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许可办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内容。
本业务手册由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政审批动态及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先照后证”的审批要求,申请人应当首先到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有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旅行社条例》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至第二十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第六至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 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
三、实施机关
旅行社所在地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四、许可人员
从事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须参加过国家旅游局组织的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操作实务培训,能够准确掌握政策要求和平台操作方法。
五、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可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的计算机);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5.有必要的导游(具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6.满足上述条件即可申请设立旅行社,如获得许可,还需在指定银行缴存2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六、申请材料
1.根据“先照后证”的审批要求,申请人应当首先到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有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2.“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http://gsxt. saic. gov. cn)中证明企业认缴的出资额截屏,认缴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旅行社最低资本限额30万的要求;
3.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网址: https://jianguan. 12301.cn),点击“旅行社和行业组织”按钮,点击“我要申请设立旅行社”,完成企业注册;
4.在线填写旅行社主体信息,内容包括旅行社中、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号及联系方式、企业性质、营业地址、统-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等;
5.在线填写出资人信息、经营管理人员信息、导游信息、计调人员信息、其他信息等;
6.在线上传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内容包括营业执照、法人履历、企业章程(公司所有股东签名)、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办公设备证明材料(法人签名)等。
七、许可时限
申请时限:时间不限。
受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许可办理
(一)通则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一般包括申请、 受理、审核、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等环节。
(二)申请
1.通则
申请阶段一般包括申请接收、登记、收件凭证送达等环节。
2.申请接收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报全部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在任意时
间登录全国旅游监管平台(网址: https:// jianguan.12301. cn),点击旅行社和行业组织入口,登录账户;
(2)填写旅行社主体信息、出资人信息、经营管理人员信息、导游信息、计调人员信息、其他信息等; .
(3)上传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3.登记
在网络上提交申请后,平台自动生成编号并登记。
4.收件凭证送达
申请人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写基本信息并登记后,平台自动收件,记录收件时间。
(三)受理
1.通则
受理阶段一般包括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等环节。
2.受理审核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经办人对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意见。
3.补正材料
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时,经办人应填写补正材料通知,由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通过短信形式发送给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受理决定
a)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给出予以受理的决定,由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通过短信形式发送给申请人;
b)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给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由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通过短信形式发送给申请人。
(四)审查
1.通则
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2.审查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由旅行社所在地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3.书面审查
a)审查时限:从申请受理后第1个工作日开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b)审查内容及量化表: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设立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c)审查实施:审查实施流程及重要环节详见附件内部流程图;
d)审查结论及处理:审查结论用于判定是否准予印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决定
a)经书面审查并完成书面审查后,由审查人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签署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b)行政许可决定结论的确定。申请人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设立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的准予许可,由旅行社所在地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印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由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c)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 1个工作日;
d)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
1.通则
对许可通过的申请人,旅行社所在地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印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证件制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旅行社所在地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印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证件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旅行社所在地市级旅游主管部门通知许可通过的申请人前来领取印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归档
全国旅游监管平台自动对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办理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实行归档。
(七)决定公开
许可通过成立的旅行社信息于作出许可之日起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公开。
(八)许可服务
1.许可咨询
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350号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大楼5039室)市场管理(行政审批)科,电话:0883--2165500
2.进程查询
申请人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实时查询办理进程。
十一、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或岗位及其职责和权限:旅行社所在地州(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旅行社所在地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途径: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南屏南路 6号市纪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0883--2129526。
(三)投诉举报范围:旅行社所在地市级行政范围内。
(四)受理条件:对行政审批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受理和办理程序及要求:
1.旅行社所在地州(市)纪检监察部门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和以其他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机构举报;
2.旅行社所在地市纪检监察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六)保密措施: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附件2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编号: ▁▁▁▁▁▁▁▁▁▁▁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1.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2.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拥有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刻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2.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证明。 □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