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海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6日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撤销临沧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申请》(云海创字〔2023〕37号)收悉。经研究,决定注销你单位于2023年7月5日取得的《临沧市水务局关于准予临沧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临水许可〔2023〕16号)。
注销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临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沧市水务局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