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水务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 2021-09-27 16:49 信息来源: 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一、改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事项(3项)
序号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省级审批指导(实施)部门 行使层级
1 河道采砂方案编制 河道采砂许可
省水利厅  州(市)、县(区)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河道采砂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取水许可
省水利厅 省、
州(市)、
县(区)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 洪水影响评价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省水利厅 省、
州(市)、
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7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正)《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保留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021年版)
序号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机构 收费性质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备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省级审批指导(实施)部门 行使
层级
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省水利厅 省、
州(市)、
县(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8第二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正,水利部令第50号第四次修正)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保留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2021年版)
序号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技术性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机构 技术性服务结果要件 备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省级审批指导(实施)部门 行使
层级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省水利厅 省、
州(市)、
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水利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正)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意见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2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省水利厅 省、
州(市)、
县(区)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意见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3 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评审 取水许可
省水利厅 省、
州(市)、
县(区)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令第15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7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正)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 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评审意见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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