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11月7日,某市某区水务局的工作人员对杨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笔录中杨某某称零河水库库尾的200多亩鱼池是其修建的,最早从93年开始修建,其经营项目主要为种植和渔业养殖,没有办理鱼池和种植手续,土地的权属是零河水库的,其没有和零河水库之间有任何手续,只有和农户的租地手续。杨某某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字并按手印。2019年12月5日,某市某区水务局向杨某某作出临水停字[2019]9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称“经调查你在零河河道内私自围垦修建鱼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0年1月3日,某市某区水务局向杨某某作出临水听告字[2020]1号《某市某水务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临水罚告字[2020]1号《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告知杨某某拟对其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30日内自行清除零河河道内8处鱼池,5处莲菜池,共计246.44亩。恢复河道原状。”
【案件争议的焦点】原告认为涉案处罚决定超过了法律期限,原告的行为形成于20年前,最迟形成于2013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属于超期处罚,依法应予以纠正。
【法理】杨某某围垦零河河道、修建鱼池和莲菜池的行为呈持续状态,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违法行为仍在持续状态,因此并未超过追究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