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兰科植物是国家珍贵的野生植物资源。根据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明确将兜兰属(所有种,被列入二级保护的带叶兜兰和硬叶兜兰除外)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兰属(所有种,兔耳兰和被列入一级保护的美花兰和文山红桂兰除外)、石斛属(所有种,被列入一级保护的曲茎石斛和霍山石斛除外)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为严厉打击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科植物等危害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全市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野生兰科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且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兰科植物(野生兰花、石斛、白及、天麻)。包括野生兰科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及种子。
二、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出售、收购野生兰科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野外采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向林草、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
三、禁止在抖音、快手、微信、淘宝等平台兜售野生兰科植物。禁止以“野生”为噱头造假野生植物在市场或网络销售。
四、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非法采集、收购、出售野生兰科植物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集、收购、出售野生兰科植物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0883-2157110;市林业和草原局0883-2161535;市农业农村局0883-214936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883-215731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
临沧市公安局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