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起非法营运(包车客运)典型案件通报

发布日期: 2022-07-01 08:07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一、王海光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4月12日22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警务站岔口,依法对当事人王海光驾驶的云A.3QF39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昆明到永德县,车上有3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3名乘客在昆明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350元车费,当事人王海光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王海光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4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临云运管罚(2022)154号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王海光

身份证件号

5335241980****2710

住 址

永德县永康镇永康村委会永跃五组22号

联系电话

151****9716

单位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4月12日22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警务站岔口,依法对当事人王海光驾驶的云A.3QF39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昆明到永德县,车上有3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3名乘客在昆明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350元车费,当事人王海光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询问笔录(驾驶员笔录)1份;询问笔录(乘客笔录)2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份;现场照片3张。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王海光罚款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云县农业银行 ,账号 2417960104000213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无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云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印章)

2022年4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李志雄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4月14日9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晓街马牙石岔口,依法对当事人李志雄驾驶的云S.DT750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涌宝镇到云县城,车上有4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4名乘客在甸头山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13元车费,当事人李志雄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李志雄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4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临云运管罚(2022)156号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李志雄

身份证件号

5329011979****2811

住 址

云县涌宝镇涌宝村

联系电话

150****6489

单位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4月14日9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晓街马牙石岔口,依法对当事人李志雄驾驶的云S.DT750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涌宝镇到云县城,车上有4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4名乘客在甸头山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13元车费,当事人李志雄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询问笔录(驾驶员笔录)1份;询问笔录(乘客笔录)2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份;现场照片1张。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李志雄罚款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云县农业银行 ,账号 2417960104000213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无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云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印章)

2022年4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三、字国权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 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4月22日11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一辆牌照云S.15U99号的小型普通客车疑似非法营运;经查实车上有4名乘客,经过询问了解到驾驶员名叫字国权和这四名乘客是一个村子的。经过询问驾驶员承认从临沧市临翔区到永德县亚练乡,要和这四名乘客每个人收取80元(合计:320元),当事人字国权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字国权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临翔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 年 4 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临临运管罚(2022)0338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字国权

身份证件号

5335241998****1815

住 址

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亚练乡章太村委会新田组

联系电话

173****4510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4月22日11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临翔区商贸公司工作人员投诉一辆牌照为云S.15U99号的小型普通客车疑似非法营运;经查实车上有4名乘客,经过询问了解到驾驶员名叫字国权和这四名乘客是一个村子的。经过询问驾驶员承认从临沧市临翔区到永德县亚练乡,要和这四名乘客每个人是收取80元(合计:320元)。字国权的云S.15U99号车无运输证;字国权承认自己无客运经营许可证。 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乘客笔录四份;当事人陈述申辩书一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临翔支行 ,账号 241798010400023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临翔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