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应兰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11月8日20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警务站岔口,依法对当事人王应兰驾驶的云S.56G38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昆明到云县,车上有6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6名乘客在昆明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260元车费,当事人王应兰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王应兰作出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11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临云运管罚(2021)248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王应兰 | 身份证件号 | 533523********0524 |
住 址 | 云县茂兰镇茂兰村委会八组 | 联系电话 | 1872***4961 |
单位 | 名 称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11月8日20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警务站岔口,依法对当事人王应兰驾驶的云S.56G38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昆明到云县,车上有6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6名乘客在昆明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260元车费,当事人王应兰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询问笔录(驾驶员笔录)1份;询问笔录(乘客笔录)3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份;现场照片3张。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王应兰罚款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云县农业银行 ,账号 2417960104000213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无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云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二、杨老亮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11月17日21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警务站岔口,依法对当事人杨老亮驾驶的云S.00Y66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昆明到镇康县勐捧镇,车上有6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6名乘客在昆明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350元至500元车费,当事人杨老亮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杨老亮作出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1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临云运管罚(2021)263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杨老亮 | 身份证件号 | 533525*******1214 |
住 址 | 临沧市镇康县麻栗坪村委会麻栗坪一组 | 联系电话 | 1878***8796 |
单位 | 名 称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11月17日21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警务站岔口,依法对当事人杨老亮驾驶的云S.00Y66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昆明到镇康县勐捧镇,车上有6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6名乘客在昆明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350元至500元车费,当事人杨老亮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询问笔录(驾驶员笔录)1份;询问笔录(乘客笔录)3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份;现场照片4张。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杨老亮罚款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云县农业银行 ,账号 2417960104000213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无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云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