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04 08:59 信息来源: 临沧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精神,切实兜准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临沧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对社会救助工作重要批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与全省同步,用2年左右的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一)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符合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卫医〔2020〕15号)规定的36种大病的人员(城镇人员参照同等条件执行),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等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巩固夯实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保持社会救助兜底政策的稳定性,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成果“回头看”及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对象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覆盖范围,认真落实脱贫攻坚“四不摘”要求,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

(三)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最低生活保障市级标准根据省级指导标准,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以市级为单位科学测算制定全市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强化资金需求保障。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有效衔接,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四)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和实时共享机制,做好重点救助对象、一般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和保障,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完善疾病应急救助。落实国家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衔接。(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六)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阶段性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七)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八)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及时修订应急救灾预案方案,做好与国家和省有关预案衔接,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九)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有关费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十)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在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基础上,县(区)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辖区户籍人口,核定备用金额度,并适时清算补齐备用金差额,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探索打破户籍的限制救助申请,全面落实县(区)、乡镇(街道)两级审批有关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 元(含)的,必要时可采取现金或实物方式发放,并完善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备查;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给予救助。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积极探索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有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十二)发展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和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快推进慈善事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慈善捐赠信息管理系统,鼓励支持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落实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培育发展基层社工站,鼓励社工服务机构和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救助对象心理疏导等服务,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方式,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到2025年底,实现社会工作服务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培养,加大岗位开发力度,鼓励引导按照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逐步将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经费中列支。县(区)从上述资金中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的5%,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发现和树立一批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十四)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提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效能。在条件成熟乡镇(街道),积极探索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以县(区)所在乡镇(街道)为试点,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市、县(区)统筹开通覆盖乡镇(街道)的“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市联通并接入全省、全国联通网络。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梳理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及其他救助帮扶清单,明确县(区)、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社会救助受理事项、办理条件、服务内容、救助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统一受理各类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增强部门间社会力量的救助合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依托国家和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统筹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加快推进“一部手机办低保”升级,不断增强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能力,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通过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依法依规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市、县(区)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各级民政工作机构现有在职在编人员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充;足额配备在编人员后仍不能满足工作任务需要的,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有关工作。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根据常住人口或困难群众数量按照比例安排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并纳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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