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公示

发布日期: 2019-06-05 10:4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临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和途径,并在2009年印发《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09〕66号)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措施,从制度上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2019年,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要求,对部分学段资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充实。

  根据各个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资助项目实施要求,市、县级主要负责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本级制定的学生资助政策,同时做好部分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落实。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绿色通道”、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校内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奖励减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移民子女教育培训扶助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临沧市生源可以争取的资助政策共20项,其中第1至13项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有关高校组织实施,第14至20项由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参与实施。

  1.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同一性质,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全省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1000名。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性质,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4000元,全省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3500名。

  5.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6.师范生免费教育。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7.绿色通道。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8.校内资助。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减免学费等。

  9.勤工助学。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机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生年最高不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1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12.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助学补助。从2014年起,省政府对全省范围内的阿昌族、基诺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布朗族、景颇族、怒族共8个人口较少民族在读大学生给予每年2000元助学补助。

  13.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3年整)。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满,学生需按约定偿还利息及本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目前,云南省主要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由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14.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资助标准为省级财政对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市级财政对毕业于市直四所完全中学被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200元。

  此两项资助不得重复,重点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由各县(区)、普通高中学校负责评选资助对象并发放资助资金。

  15.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自2014年起,省财政出资奖励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16.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奖励。从2016年起,对云南省考入一本院校(含预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本科学习期间,除享受其他资助政策外,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学费奖励。(16、17项不能同时享受)

  17.“直过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奖励。从2016年起,对云南省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直过民族”(指: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9个少数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其专科或本科学习期间,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学费奖励。以上两项资助的申报和评审参照《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执行,但不能重复享受。

  18.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代偿对象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州(市)、县(区)评审确定。

  19.移民子女教育培训扶助。市、县(区)财政对漫湾、小湾、大朝山、糯扎渡水电站的库内、库外和失稳区的移民子女考取大学的在校生每生每学年补助1000元。

  20.少数民族高中班毕业生考取本科院校助学奖励。根据市政府审批同意的临沧市教育局临沧市民宗局关于在临沧市第一中学和临沧市民族中学开办少数民族高中班的请示,少数民族高中班毕业生当年考取本科院校,除享受现有补助政策外,被一本大学录取的,一次性再给予1500元助学奖励。国家重点扶持的人口较少民族和彝族支系俐侎人等少数民族考生,被二本大学录取的,一次性再给予1000元助学奖励。

  21.“云南工商学院与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联合实施贫困助学合作资助”。从2019年开始,对户籍在临沧市(一区七县)的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或少小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本专科新生,每年按照新生报到人数给予全部资助,除国家规定应享受的资助外,还可享受学费、书费、住宿费全免,该项目每年资助人数为30人,按照助优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全额免费资肋;对非建档立卡户农村贫困家庭品学兼优学生,按照当年新生报到人数确定资助名额(报到人数达400人,资助10人;报到450人,资助20人;报到500人以上,资助30人),资助对象享受学费、书费、住宿费全免。本项目持续开展三年。

  (二)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并举。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参与实施外,其他资助项目均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有关高校组织实施。

  1.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万元。

  2.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全省每年奖励名额为900名,奖金共计1000万元。其中,博士研究生1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8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

  3.学业奖学金。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4.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5.“三助”岗位津贴。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6.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目前,云南省研究生助学贷款以生源地信用贷款为主,每学年每生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

  7.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研究生赴基层就业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毕业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8.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研究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或学费减免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9.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研究生,其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10.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并纳入全国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学费资助标准每学年每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云南省建立起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学校和社会资助及顶岗实习等为补充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项目由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临沧市以全面贯彻落实省级中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为基础,增加了移民子女教育培训扶助政策。

  1.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免学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省政府奖学金。中等职业学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中职学校中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职学校省政府奖学金全省每年奖励名额为1000 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

  4.移民子女教育培训扶助。对漫湾、小湾、大朝山、糯扎渡水电站的库内、库外和失稳区的移民子女在市内就读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实行学费、课本费、住宿费“三免”,学费、住宿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免收,教科书费按教科书定价扎实免收;到市外就读各类中专及技工学校的移民子女在校生,参照市内(中专、技工学校)的扶助标准,实行直补。

  5.“雨露计划”。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给予每生每年3000元生活费补助。由中、高职学校提供在校证明,扶贫部门负责审核发放资助资金。

  6.3个边境县14年免费教育。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现行收费标准给予免补。免补的学费和住宿费,从中职国家免学费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教科书费按每生每年300元免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免补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年2000元生活补助。

  7. 顶岗实习。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8.其他资助。 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资助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云南省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项目由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临沧市以全面贯彻落实省级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为基础,增加了移民子女教育培训扶助政策。

  1.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发起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生活费补助。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对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除享受其他政策外再给予每人每年2500元的生活费补助。

  4.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助学补助。从2014年起,省政府对全省范围内的阿昌族、基诺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布朗族、景颇族、怒族共8个人口较少民族在读高中生给予每年1000元助学补助。

  资金通过民宗部门直接下达到县(区),由市、县(区)教育局负责梳理学生名单,保险公司负责代发。

  5.移民子女教育培训扶助。对漫湾、小湾、大朝山、糯扎渡水电站的库内、库外和失稳区的移民子女在市内就读普通高中的,实行学费、课本费、住宿费“三免”,学费、住宿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免收,教科书费按教科书定价扎实免收。

  6.省定民中高中住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对经省级评定的民族中学寄宿生每生每年给予补助生活费300元。

  7.“滋惠计划”。奖励普通高中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

  8.3个边境县14年免费教育。按每生每年1700元给予免补,其中学费每生每年12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200元,教科书费每生每年3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免补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年2500元生活补助。

  9.学校资助。普通高中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10.社会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云南省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1.免学杂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

  3.寄宿生生活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可以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从2010年起,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进行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补助天数200天,每年补助800元。

  五、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云南省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体系。学前教育资助项目由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1.政府资助。云南省各级政府共同设立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金,用于资助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以及对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资助,资助时间从2011年秋季开始,资助标准为3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对在农村幼儿园和附设学前班(不含城区幼儿园和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的附设学前班在班幼儿)就读的幼儿,每生每天给予3.5元营养餐补助,全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700元。

  3.3个边境县14年免费教育。按每生每年1500元定额标准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在免补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年300元生活补助。

  4.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的经费,用于减免保育教育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5.社会资助。各地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临沧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883-2165962

  临沧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杨佳军、杨  娟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