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办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举报事项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16-07-25 11:49 信息来源: 市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次数:

 

按照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为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环境权益,及时有效处置办理,根据《信访条例》《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

(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

(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二、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信访工作,特别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驻云南省督察期间举报受理转办事项的处置办理工作。迅速成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环保、信访、发改、工信、国土、住建、林业、水务、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门联动、细化分工、明确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区环保部门,抽调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人员开展日常工作,指定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

领导小组统筹准备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督察的各项工作。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梳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抓好本地区环境热点敏感问题的排查整治。重点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事项的综合协调、研究分析、调查核实、措施制定、督促落实、情况上报等具体事宜。

三、办理目标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云南省督察期间举报受理转办事项必须在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转办单5日内办理并同步以书面材料客观、真实上报办理情况。

注重办理实效,提高办理质量,全面提升承办环境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水平。既要查清事实真相,更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确保每起案件事实清楚、处理妥当、经得住检验。已彻底办结的事项务必将办理过程和结果阐述清楚;仅能基本控制处理所反映问题的,务必将根治时限和采取措施阐述清楚;对于因客观经济条件、技术措施受限确实无法解决的,务必将现实困难和客观原因阐述清楚,争取督察组理解支持。

其它本地区范围内或上一级环保部门交办的日常环境信访事项遵照《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理念,把及时妥善承办环境信访事项作为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切实关注解决广大群众的诉求和期盼。市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县区办理工作开展适时督察,确保案件办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并及时在本地区主流媒体公开案件办理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办理的环境信访事项要建立专门工作台账,逐项登记、逐项办理,明确承办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现场踏勘、实地监测、监察执法、集中商议及相关文书等各类痕迹档案。要依照办理时限,抓好上级督办意见建议的落实,结合推进情况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涉及面广、关联度大、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提高办事效率,按期如实上报处理情况。领导小组组长要经常指导承办举报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对处理情况上报材料审核把关、签名确认并加盖县区人民政府印章。

(三)各县区要把此次环境信访工作,特别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驻云南省督察期间举报受理转办事项的处置办理与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日常稽查力度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坚决杜绝因管理缺位、监督缺失发生问题,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机构组建、运行机制、贯彻落实、值班安排情况即日起尽快上报市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纪律

(一)办理举报受理转办事项务必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者单位。

(二) 举报受理转办事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领导报告小组。县区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或扩大,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三)工作人员与环境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从严问责,绝不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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