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委、市人民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正视问题,立行立改。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督转第15号”转办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LD20160717010)》要求,临沧市迅速在全市范围内扎实组织开展排查处理工作。现将办理结果公示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
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LD20160717010)》后,我市及时召集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林业局等部门对清单涉及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作了安排部署,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实事求是、直面问题,全力做好问题的排查整改工作。
(一)迅速下发《临沧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临环督办转第1号),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国土、工信、安监、环保、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冶和造纸企业深入全面开展排查,确保无盲区、无死角。全面核实企业相关信息和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建设和投产时间、生产工艺、主要设备、规模、目前生产状况,企业办理国土、环保、安监、林业、入河排污口设置等相关行政许可情况,以及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凡发现存在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治并严肃查处。
(二)迅速制定下发《临沧市办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举报事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原则、组织领导、办理目标、工作要求以及工作纪律,明确中央环保督察组受理转办的举报事项办理工作要求。同时,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信访舆情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时收集分析、报送和应对。
(三)严格办理时限,明确要求各县(区)政府核实办理情况务必于2016年7月22日完成,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督促检查、收集整理、沟通协调,两天上报一次办理进度,按时续报,8日内形成办理总结情况上报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严格整改
通过各县(区)认真排查,全市辖区内的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冶和造纸企业共有74家,其中:金属矿山企业41家,金属选矿企业24家,金属冶炼企业4家,造纸企业5家。目前,74家企业中,停产56家,在建8家,正常生产10家。
我市以问题为导向,加大违法排污整治力度,着力解决企业存在问题,进行分类施策,及时有效督促落实整改。经核查:正常生产的10家企业,其审批手续完善,污染治理设施齐全到位,运行正常,达标排放,对于这10家企业,我市将强化日常环境监管,保障稳定达标排放。56户停产企业中:19家企业存在自身经营不力,资金缺乏,无法运营的情况,引导他们处理后续环保工作,完成淘汰关闭;27家存在产业升级,整合重组情况的停产企业,告知其做好重组期间的环境保护事项,加强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按照转型实施方案做好转型重组;4家审批手续不完善的企业,所在县人民政府已决定予以关停;6家曾出现过污染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已责令其限期整改,目前正在整改完善。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一律不予复产。对于在建8家企业,加强监管,完善应急处理措施。对于停产或在建企业我市将强化跟踪监管和指导,督促企业严格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各项环保制度和措施要求,确保复产、投产企业(项目)治污设施到位,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经过全面排查、分类施策,进一步摸清家底,找准问题,为切实做好环境监管,强化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奠定了坚实基础。经核查,我市企业未发现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转办落实的“云南省有色金属矿山、有色冶炼及造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全部都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部分企业的环保设施多是摆设”的情况。
三、下步工作重点
下步工作中,我市将把环境保护督查作为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的一项长效工作机制抓紧抓好,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做到工作再延伸,措施再具体,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巩固工作成果,将自查自纠和督查工作常态化。二是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有色金属矿山、有色冶炼及造纸行业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对违法违规企业严格处罚,问题不解决、污染不消除、企业不达标,坚决不手软。三是严把新建项目审批关,严格控制环境敏感区新建项目,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中风险评价环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坚决禁止未批先建和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问题,确保项目建设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到位。四是加强企业环保信息公开,畅通群众参与环境保护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强化防范环境风险意识,组织各类环境风险防范培训班、环境事故应急演练,增强政府部门及企业的污染隐患防范意识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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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