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11-20 10:4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精准化,退役军人事务部拟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为全面开展我市信息采集工作,请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之前,持相关证明到户籍地乡镇(街道)设置的集中采集点进行采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各县(区)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县级民政、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公安、财政、统计、国土、住建、医疗保障和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参与落实。各地将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等方式进行采集。

  (二)采集地点

  各县(区)乡镇(街道)设置的采集点,采集点、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当地公告(宣传海报)为准。

  四、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现役军人家属身份对象需提供的材料。军人有效证件号码,现役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与现役军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五、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截至采集时间节点采集对象去世的,不再采集其相关信息。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自即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前完成。

  临沧市退役军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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