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相关信息登记报告义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履行疫情防控相关信息报告登记义务,是我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群体防护措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公告,以及各级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用工企业、学校和居(暂)住地村(社区)采取的有关排查监测、采样检验、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有关情况。如不报、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挠、侮辱、恐吓、威胁、殴打疫情防控相关信息登记工作人员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有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民宿和日租房、出租房等具有租赁性质的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宾馆、酒店、旅馆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发现承租人、旅客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等信息未主动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复学的企业、单位和学校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各类人员做好健康状况申报,如实登记人员身份信息、旅居史、接触史,每日监测身体状况,发现疑似症状及时向所在县(区)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报告,对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村(社区)依照有关要求组织相关工作力量对辖区内人员,特别是对新增流入人员进行排查登记。
九、外籍人员入临的,向居(暂)住地村(社区)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外籍人员入临就业务工的,严格执行《临沧市外籍人员入境就业(务工)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用人单位、用工企业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如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截至2020年2月12日24时前,尚未登记报告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在临人员,以及入临抵达目的地2小时内的人员,必须主动向用人单位、用工企业、学校和居(暂)住地村(社区)登记报告,对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各县(区)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联系电话:
临翔区:2122504
云 县:8898930
凤庆县:4211995
永德县:5215177
镇康县:6634120
耿马自治县:6122405
沧源自治县:7128508
双江自治县:7622274
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