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工伤认定 |
发言人帐号 | 匿名 |
留言日期 | 2025-01-05 |
联系人姓名 | 周** |
身份证号 | 5335**********0032 |
手机 | 157****2017 |
性别 | 男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发言内容 | 工伤认定及赔偿情况 |
回复单位 | 12345政务热线办公室 |
回复时间 | 2025-01-09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周同志: 您好!您在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门户网站“咨询建言”栏目上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作出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五、结论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有其他疑问,请您拨打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83-2160041)具体咨询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