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云南金麦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金麦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叶明、杨月明与云南金麦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 (临劳人仲案字〔2023〕11号、临劳人仲案字〔2023〕12号 ) ,因邮寄送达未果,且与你 (单位) 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3〕11号、临劳人仲案字〔2023〕1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