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及管辖范围
(一)受理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管辖范围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备注:若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临翔区,企业在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由临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在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入园企业为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为临翔区劳动人事争议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其他县或企业登记在其他县区的劳动人事争议由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受理条件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4.属于临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畴;
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仲裁委员会已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4.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申请材料
四、办理流程
1.提交方式:现场提交;邮寄提交。
地址:临沧市政府政务服务一号大厅二楼145号劳动争议仲裁窗口(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电话:0883-2160072
邮编:677000
2.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五、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六、相关文书样本可在附件栏下载
附件【仲裁文书参考样本.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