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公安局关于对政协临沧市四届二次会议第42027号提案的答复函
刘斌等委员:
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随母进入我国的缅甸籍子女管理的建议》(第42027号提案)交由我局主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分管副局长董建文同志先后多次召集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支队、法制支队和县(区)公安局(分局)负责同志专题研究,就加强随母进入我国的缅甸籍子女管理问题进行专题部署。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户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且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因此,随母进入我国的缅甸籍子女,具有缅甸国籍的,不能在中国落户。缅甸妇女嫁到中国或缅甸男子入赘到中国后,与中国公民所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可以在中国落户。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看,随母进入我市生活的缅甸籍子女还无法取得中国国籍,不能正常落户。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派出所外国人服务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外国人服务和管理,切实提高外国人服务管理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实现对外国人“底数清、管得住、服务好”的综合管理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2017〕6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境〔2013〕195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2016年12月,云南省公安厅制定了《云南省公安派出所外国人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将“三非”外国人纳入实有人口管理,这是目前对“三非”外国人的管理措施和模式。
二、目前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的落户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2017年5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对以下11种人员给予户口登记: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五)农村地区因为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六)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七)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八)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九)生活无着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
(十)回流边民无户口人员。
(十一)其他无户口人员。
从以上11种可落户人员情况看,随母进入我国的缅甸籍子女不属于该范畴。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为提高我市外国人服务管理水平,构建市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的外国人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明确市外国人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有关外国人服务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升我市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2017年6月30日,市外国人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出台了《临沧市外国人服务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对外国人的日常管理工作。下步工作中,公安机关将积极向上反映,争取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努力解决随母进入我国的缅甸籍子女无法落户等突出问题。
(联系人:孙淼淼,联系电话:13988326166)
临沧市公安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