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市人大四届二次会议第40号建议的答复函
张嵌、罗天良、杨惠和张文清4名代表:
你们在市人大四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精神病人实行全免费医疗的建议》(第40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制度安排,我市已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超过228万人,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且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贫困与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满足了参保人员和特殊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精神病人是最需要社会关注的社会特殊群体,是容易受到伤害和伤害他人、家庭、社会的一个特殊人群,我市制定的两项制度也对精神病人这一特殊人群作为重点安排,实施了专项帮助和支持的医疗保障政策措施。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面:一是对患有精神病的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给予参保资助,减轻他们参保缴费负担,使他们能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普惠医疗待遇政策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年度内个人普通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5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最高赔付限额每人每年3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45万元。二是将精神病纳入慢性病门诊待遇范围。参保人员患精神病疾病的,按规定申报,经参保地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办机构审核同意,年度内门诊医疗费额度最高3000元,报销比例80%,全年统筹基金报销2400元。三是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住院待遇范围。患重性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且住院取消起付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四是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病需住院治疗的,实施统一到统筹区内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住院就医待遇按住院床日付费方式实行定额包干结算,包干支付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精神病专科医院诊疗技术水平,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双方约定,2019年每人每日包干180元。
在医疗救助制度方面:一是对在市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按照住院治疗总费用扣减医保报销费用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70%的救助比例和每年最高救助限额7000元的救助政策给予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二是将精神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患精神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在获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1-5万元(含5万元)的按80%给予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9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三是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福利院供养孤儿对象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救助,实现个人免费治疗;符合城乡低保对象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70%的救助;符合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50%的救助;符合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对象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60%的救助。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较低,筹资水平不高,基金承受能力有限,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筹资能力仍不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还必须坚持“公平普惠”、“保基本”的原则。我市实施的医疗救助制度,由于财政困难,市和县(区)财政投入有限,医疗救助资金基本靠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支撑,而医疗救助的对象又不仅仅精神病人单一群体,还需要考虑其他贫困及弱势群体,就目前财力仍没有能力把精神病人和其他贫困及弱势群体实行全免医疗救助。因此,我市对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只能暂时按现行制度政策落实。下一步,我们将对这一群体给予持续关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保障筹资水平的提高,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决策部署,逐步扩大医疗保障的待遇标准和范围,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和特殊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我们将积极协调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和团体,给予精神病患者及家庭更多的关注和帮助,减轻精神病患者就医负担。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