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文斌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请给予<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上在云县幸福段要科学地把握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生态和生存并重的建议》已交由市水务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抓落实
市水务局始终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2020年以来,及时调整充实办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完善工作责任制、办理工作制度,办理工作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承办科室负责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抓落实并负具体责任,办公室负责督办。2020年7月9日市水务局召开政协临沧市四届三次会议政协提案交办工作会议,同时,及时下发了《临沧市水务局关于政协临沧市四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明确了办理落实《关于请给予<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上在云县幸福段要科学地把握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生态和生存并重的建议》责任领导、承办科室、具体责任人及督办责任人。制定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统计表等,提出办理进度安排及预期目标,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工作。
二、《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修改过程
根据《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和《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临人办发〔2020〕29号)安排,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市水务局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到的《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意见建议,按照“保护与开发”“生态与生存”并重的原则,认真起草了《条例》修改草案。2020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市水务局按照专题会议安排对《条例》修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随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条例》修改草案关键条款的修改内容再次征求了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市水务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上报了修改《条例》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修改议案稿)修改议案后,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对《条例》(修改议案稿)进行了专门审议相关工作,专门审议后,形成审议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第一次审议后,形成了《条例》修改草案建议修改稿移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收到《条例》修改草案建议修改稿后,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协商、征求意见,形成了新的《条例》修改草案建议修改稿,提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条例》修改草案和审议结果报告,报市委审定后,进行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形成《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经8月30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修订》,该《条例》将依法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公布。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条例》中涉及的机构单位名称统一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规范性名称进行了修改。
(二)第二十六条: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划转的情况,修改为:“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南汀河流域保护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洪水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部门批准。”
(三)第二十八条:删除第(六)项中“溜砂”的规定,将“溜砂”行为第(七)项单独作为一项增加在禁止行为中。
(四)第三十条:根据《条例》实施中发现原定河道管理范围较难落实的问题,修改为:“ 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国家、省、市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且不影响河道行洪和危害河堤安全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占有、使用、经营权的,经科学论证对河道行洪和河堤安全有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退出,需要补偿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擅自占用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对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五)第三十二条:根据《条例》实施中发现河道断流情况难以控制的问题,修改为:“单位和个人经许可从南汀河流域河道取用水的,应当同步设计、建设、使用生态流量下泄设施,保证下泄流量不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如果河流来水量小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河道来水必须全部下泄。”
(六)第四十三条: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的情况,针对《条例》执法主体变化,法律责任难以认定等问题,修改为:“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违反第六项规定,属于自采自用的,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给予教育和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得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
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教育和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七)第四十五条: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的情况,针对《条例》执法主体变化,法律责任难以认定等问题,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砍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林木,并处以砍伐林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八)第四十六条:针对《条例》表述与其他条款在表述上形式不统一,同时,违反第四十条第三项的处罚已经在本条第五款中规定了。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持有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并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九)对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中“生态流量下泄设施”“生态下泄流量设施”的表述进行规范,统一修改为“生态流量下泄设施”。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个别文字、符号作了修改,体现在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等条款中。
四、下步工作措施
下步工作中,市水务局将切实把推进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措施。一是夯实基础,抓防治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逐步完善以农村“两污”、河道治理等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深化河(湖)长制,紧紧围绕建设“幸福河”的总体目标和“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抓好河湖“清四乱”、河道采砂整治、水污染防治等工作,大力推进美丽河湖建设,打造造福人民的“幸福河”。二是强化联动,抓实执法监管。健全联动执法机制,继续加大涉河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生态下泻流量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继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将组织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手段加强执法巡查,切实做好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三是全民动员,抓好宣传教育工作。持续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保护南汀河,营造“保护南汀河、你我共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感谢你们对《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步工作中,市水务局将按照您的建议要求,切实做好《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扎实推进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
最后,真诚感谢你们对临沧市水利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希望在今后工作中一如既往的予以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临沧市水务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