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ncj/2024-00099
发布机构: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8-14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临沧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8号建议的答复

A类

公开

临农函〔2024〕4号

茶永俊、胡永涛、李琼芝、王宏波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全市茶园投入品管理机制的建议》(第28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综合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国家禁止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化学品有63种。截至2023年12月,在茶叶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且处于有效状态的农药产品有921个,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螨剂、植物诱抗剂等。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茶叶上对110种农药规定了最大残留限量。草甘膦是一种在农业生产上被广泛应用的除草剂,在茶树(园)上我国登记使用的草甘膦产品有69个、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mg/kg(欧盟、美国、日本和摩洛哥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分别为2.0mg/kg、1.0mg/kg、1.0mg/kg、2.0mg/kg)。虽然草甘膦未在茶树(园)上禁止使用,

但近年来在外界环境(土壤、水源)中已普遍检测到草甘膦及其主要代谢产物氨基甲基膦酸的残留,加上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未按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仅会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也会容易造成茶叶草甘膦残留超标,禁止使用包含草甘膦在内的对生态环境和茶叶质量安全具有潜在影响和威胁的茶园投入品十分必要。一些地区依据颁布的地方条例,在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的基础上,制定了该地区的茶园禁用农药及产品名录,已经开始禁止在茶园上使用水溶性农药及化学除草剂。

目前,临沧市尚未制定与茶园投入品管理使用及茶叶质量安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根据《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地方立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导,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规划和计划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过程包括调研、论证或者听证,听取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及其他方面的意见、起草等相关程序。根据您的建议,按照部门职能,市农业农村局将积极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建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条例出台,为在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的基础上制定临沧市禁限用农药名录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国家关于农药销售、使用的相关规定及茶园禁用农药产品进行通告,禁止茶园中使用违禁农药产品并对违法销售、使用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加强茶园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技术培训,提高茶农、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叶初制所、茶叶生产企业等生产主体对茶园病虫草害实施绿色防控的技术水平,引领产业绿色发展。三是加强从农药经营到茶叶种植、加工、流通各环节的执法监管,利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摸排问题隐患、抓主体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严查不按《农药管理条例》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农药及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牢牢守住茶叶质量安全底线。四是以云南省茶产业绿色发展政策支持资金申报为契机,加快推进绿色有机茶园建设,并通过开展绿色有机茶园年检、续认,督促通过认证的生产主体严格遵照《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生产管理。

最后,真诚感谢您对全市茶叶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工作中一如既往地给我们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全市茶叶产业获得更好发展。

2024年6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姚元红,0883-212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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