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cxjsj/2024-00020
发布机构: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7-09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临沧市第五届政协第三次会议第05030129号提案的答复

A类

公开

临建复〔2024〕14号

尊敬的赵小平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建议》(第05030129号)交由我局主办,市国资委会办。现答复如下:

一、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及归集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

1.自2010年1月至2023年6月,临沧市按照《临沧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的通知》(临建发〔2010〕215号)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即:2010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含别墅)、非住宅、地下车位为3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为4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为50元/平方米。

2.自2023年7月起,临沧市按照《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通知》(临建发〔2023〕217号)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即:2023年6月30日前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原已交存的标准交存。2023年7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低层和多层住宅、非住宅6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75元/平方米。

(二)资金归集情况。截至2024年6月,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账41462.18万元(其中本金40995.12万元,利息467.06万元)。目前,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镇康县采取定期、活期存款相结合(活期存款356万元,定期存款2400万元)外,其余县(区)均在银行活期存储,未有购买国债情形。

二、工作落实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委员提出的建议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迅速落实相关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副局长牵头,迅速与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沧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沧分行等3家商业银行进行研究,积极探讨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可行性,研究组合存款方案等。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了《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调研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进行调研,经各县(区)充分调研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267个小区,暂无有意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的小区。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询意见,从我省政策来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文件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建房〔2015〕189号)明确“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间,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依法通过组合存款和购买国债等方式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合理运作,实现保值增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首先应当由专户管理银行计息到分户账,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但目前全省仅曲靖市、临沧市镇康县采取定期存款、活期组合存款的方式实现增值收益,其他州(市)无采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和组合存款等方式,主要是因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于申请使用程序和条件十分严格,业主大会和业主基本难以通过购买国债等金融产品,绝大部分业主拒绝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等金融产品,难以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执行起来较难。除此之外因国债购买的渠道较少,周期过长,省级暂不建议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等金融产品,建议采取变更存款性质的方式,实现维修资金的增值保值。

此外,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2018年4月10日印发的《关于城镇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城镇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从增值收益中列支。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城镇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的成本性支出包括委托第三方服务(第三方服务属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下的三级目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策性、技术性监督检查辅助性工作)费用、审计费用”,当前,我省仅以从增值收益中列支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费用,暂无列支其他第三方委托费用,因此,委员提出的聘请专业机构制定各种金融产品存储方案费用从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列支事项,省级政策暂不明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正在与市国资委等进行研究。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加大对广大市民群众的宣传,使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户进一步了解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产生增值收益的好处,从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合法合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

(二)在全市积极推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活期、定期组合存款的方式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合理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三)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制定合法合规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方案。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交流,协商协议存款等方式存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大幅提高存款利率。

(四)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指导县(区)认真抓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严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保证程序公正性,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监督、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率。

真诚希望您在以后工作中,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9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娟,1576996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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