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cxjsj/2023-00170
发布机构: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7-28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A类

公开

临建复〔2021〕36号


尊敬的陈松、陶明、蔡立霞代表:

你们在市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管理的建议》(第10号)交我局办理,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机制

接到市政府交办的市四届人大建议后,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迅速作出安排,下发了《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认真做好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临建发〔2021〕29号),将市政府交办的9件人大建议及时分配到各职能科室办理。建立了由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具体负责,办公室跟踪督办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层层压实办理责任。要求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以对工作负责的态度,重视人大建议办理工作,把人大建议办理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当作提升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途径来努力。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确保每一件人大建议都办得规范高效,每一件人大建议都办得代表满意。

二、主动作为,高效办理

对标职责,你们《关于切实加强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管理的建议》(第10号),我们交由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办理,由分管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的副局长亲自抓。根据你们所提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及时与市场监管局进行沟通衔接,了解广告市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下发通知,对全市住宅小区广告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充分掌握了解情况,为办好人大建议打基础。通过初步调查了解,全市大部分住宅小区都有广告宣传行为。有的张贴宣传材料,有的设立了广告牌,有的安装了广告屏。广告牌和广告屏的安装设置,有的是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就已设置,有的是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私自设置,业主不知情。应该说你们在建议口反映的情况还普遍存在。针对此情况,我们下发了《临沧市住建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广告引入管理的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广告引入,在引入小区广告时,要事先征求业主或业主大会意见,并进行必要的公示,广泛征求业主意见;要求对广告收支要进行公示,严格按照《临沧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管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私自挪用。同时要求县(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特别是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广告设置及收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必要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繁杂具体,管理难度非常大。2003年我国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以业主大会为核心的业主自治机制。《条例》规定,住宅小区交付业主使用后,要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物业企业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称之为前期物业。目前的情况是,我市近700个住宅小区,只有44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有的业主委员会,虽然成立了,但也没有正常运转。因此,大多数住宅小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都还是房屋交付业主使用时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因此,住宅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就缺少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加之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缺乏规范性,需要和业主沟通或需要向业主公示,让业主充分掌握了解的事项,不能及时通报和公示,造成业主不知情,从而产生了不必要的矛盾。有的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业主自治意识不强,在物业管理中也就没有向业主协商和公示的习惯,导致产生矛盾。

为切实加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国家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责、利以及义务等方面作了相应明确和规定。2009年住建下发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对如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等也作了相应的明确。结合临沧实际,2020年,我局启动起草了《临沧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经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县(区)意见后,于今年1月以部门文件,联合发改、公安、市场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支队等五家单位下发执行。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临沧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专门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指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收益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同时规定,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不得擅自挪用,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公共收益账户,接受业主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公共收益情况应当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步,我们将根据该办法的试行情况,适时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能够细化的再作细化。待条件成熟,列入立法计划,启动物业管理立法,让物业管理真正走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同时,我们将加强行业监管,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职业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县(区)住建部门加大对街道社区的指导力度,加快推进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业主自治;加大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为,提高业主自治能力,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真诚感谢你们对临沧市住建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希望在今后工作中一如既往的予以支持。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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