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段黎晓委员:
您在政协临沧市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镇康县凤尾镇芦子园村阿货山组大荒田和大芦园组老寨子31户农户给予搬迁扶持的提案》(第05020148号),已交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办理,我局高度重视本提案的办理工作,经与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凤尾镇芦子园村阿货山组大荒田和大芦园组老寨子有滑坡地质灾害隐患问题,经自然资源部门实地踏勘,芦子园村阿货山组大荒田和大芦园组都属于镇康县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该区域内地形坡度较陡,上覆第四系残坡积松散土层,均发生滑坡地质灾害,威胁隐患区内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自然资源部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手段之一,全市已实施完成8622户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2011年以来,中央和省级已下达镇康县1136万元,用于实施704户的搬迁避让,目前,镇康县已实施完成499户,正在实施28户,未实施177户。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全力支持解决芦子园村阿货山组大荒田和大芦园老寨子农户搬迁问题,可协调目前已下达镇康县未实施搬迁避让补助资金用于31户农户的搬迁避让。同时会加强与凤尾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对接,积极提供帮助指导,加快搬迁问题的解决。根据《临沧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具体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做好群众动员工作,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做好民意调查,在国土空间规划允许范围内选定搬迁安置点,开展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搬迁项目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会向县人民政府汇报,按照中央搬迁避让补助资金标准3万元/户,向县财政局申请31户93万元的搬迁补助资金。目前,凤尾镇政府已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实施8户搬迁避让的申请,县自然资源局正在按程序办理中。通过前期入户调查和与乡镇相关负责人座谈,仅靠中央补助的3万元搬迁资金,无法完成搬迁。经我局函询市发改委,发改部门实施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已全部完成,目前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暂无新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支持。因此,还需乡镇人民政府积极与其他部门协调,多方面统筹协调资金,解决芦子园村阿货山组大荒田和大芦园组老寨子31户农户搬迁问题。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规划和发改部门工作的支持,欢迎给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杨 捷,2128779.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