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shbzj/2022-00122
发布机构: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0-09-30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三会议第4303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A·公开

  临人社函〔2020〕57号

尊敬的黄凤军、普国忠、赵寿娟委员:

  你们在政协临沧市四届三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明确企业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发放政策的提案》43033号提案,已转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自2011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来,人社部一直在研究参保人员丧葬抚恤待遇政策,已数次征求意见建议,但至今仍未发文。由于缺乏国家层面政策依据,云南省企业在职参保人员丧葬抚恤待遇政策一直没有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不同反响。为了保障全省企业在职参保人员法定权益,在多方共同努力下,2020年6月19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出台印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计发丧葬抚恤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28号)文件,文件明确了全省企业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丧葬抚恤待遇标准按本人缴费年限确定计发月数,既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含15年),丧葬抚恤待遇按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4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丧葬抚恤待遇计发月数也相应减少。

  2020年7月8日,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以《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计发丧葬抚恤待遇工作文件的通知》(临人社联发〔2020〕49号)转发了省级工作文件,结合工作实际,要求各县(区)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符合领取对象的摸底统计工作;10月30日完成待遇兑现工作,切实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确实回应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

  非常感谢你们对人社工作的关注,我们将继续抓好各项社保工作政策落实,切实维护好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5日

  (联系人:俸林华,联系电话:212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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