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罗英芳、俸明荟、俸丽娟、秦慧春、李忠民代表:
你们在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社会保险欠费的建议》的建议(第133号),已交由市人社局办理,经我局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梳理、共同商议,现将代表建议答复如下:
一、对部门僵尸企业或者名存实亡的企业,允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认定情况暂停缴费申报,避免欠缴资金越滚越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登记成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因解散、终止、破产、撤销等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依法清偿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单位及其责任,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目前,企业注册登记后,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无法判定该企业是否是僵尸企业或者名存实亡的企业,也无权注销企业,除非企业依法申请注销或自行到市场监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按照“税务保征收、财政保拨付、社保保支付”的工作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全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工作,扛牢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主体责任,尽职担当主动作为,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互联互通,协同深入落实社保缴费“一厅联办”“一窗通办”等具体措施,明确缴费相关事项办理的流程、方式、时限和所需资料,进一步优化银行端查询缴款线上办理方式,全面提升企业缴费“网上办”、个人缴费“掌上办”覆盖面为缴费人提供更多服务和便利。同时对欠费企业税务部门实行分级监控体制:省税务局、市税务局分别确定各费种累计欠费达10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缴费户纳入省级监控、市级监控,县(区)税务局辖区管理范围内的缴费户,无论欠费数额大小一律纳入县级监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欠费金额大小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定期对欠费监控户的陈欠、新欠和缴费情况的变化进行分析研判,找准欠费原因和存在问题,主动提早定位重点监控户,结合实际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和欠费催缴提醒服务。
二、对已经在市场部门注销的企业,应允许对欠费资金进行核销
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所以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无权核销。
社会保险法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重要法律保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衷心感谢人大代表对社会保险事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关心关注社会保险事业。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8日